(2016)浙1021民初2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玉环县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慧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环县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慧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2195号原告:玉环县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石井居长康路。法定代表人:佘培松,董事长,联系。被告:王慧慧。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环县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慧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玉环县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未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故本院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叶宝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陈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