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925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胡小云、余权与谌祖宏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小云,余权,谌祖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5执58号申请执行人:胡小云。申请执行人:余权。被执行人:谌祖宏。申请执行人胡小云,余权与被执行人谌祖宏合伙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胡小云,余权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靖民一初字第5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到被执行人谌祖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本院规定期限内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胡小云、余权依据本院(2015)靖民一初字第50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胡小云、余权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谌祖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盛烽审判员  舒小晖审判员  谷家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陶为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