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3民初3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朱迎军与郭良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迎军,郭良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3356号原告朱迎军,男,汉族,1989年2月7日出生。被告郭良慧,女,汉族,1996年5月29日出生。原告朱迎军诉被告郭良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迎军诉被告郭良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通知原告朱迎军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其接到通知后,拒不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且不存在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的情形,本院对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丁现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小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