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3民初3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朱迎军与郭良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迎军,郭良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3356号原告朱迎军,男,汉族,1989年2月7日出生。被告郭良慧,女,汉族,1996年5月29日出生。原告朱迎军诉被告郭良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迎军诉被告郭良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通知原告朱迎军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其接到通知后,拒不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且不存在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的情形,本院对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丁现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小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