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7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孟某某诉孙某某、石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孙某某,石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7民初394号原告孟某某,男,61岁。委托代理人张东霄,社旗县霄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某,男,57岁。被告石某某,男,住河南省方城县券桥乡券桥街。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石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审判员 程 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新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