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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7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孟某某诉孙某某、石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孙某某,石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7民初394号原告孟某某,男,61岁。委托代理人张东霄,社旗县霄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某,男,57岁。被告石某某,男,住河南省方城县券桥乡券桥街。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石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审判员 程 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新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