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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7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黄玉英与张耀胜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玉英,张耀胜,广西正鑫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107民初347号原告黄玉英。委托代理人陆山雨,广西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珑耀,南宁市西乡塘第一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耀胜。委托代理人李贵增,广西明峻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广西正鑫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俊。原告黄玉英与被告张耀胜、第三人广西正鑫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玉英及其委托代理人陆山雨、张珑耀,被告张耀胜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贵增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广西正鑫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玉英诉称:2008年,原告黄玉英受被告张耀胜的诱骗,在双方房屋公共空间上违章搭建建筑物。后因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被通知拆除,恢复原样。原告也因自己私自搭建违章建筑物深受其害,为此多次找被告协商拆除违章建筑物,但被告均不理会,甚至威胁、打骂、骚扰、恐吓原告。无奈之下原告只能自己拆除,但拆除后被告又再次搭建,双方因此产生许多矛盾。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拆除其违章搭建在原告房子外公共空间上的建筑,恢复原本建筑原样;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耀胜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该所谓的公共空间是被告自愿出让部分使用权给原告,并和原告共同协商后各自对该使用空间作了装饰处理,才有利于双方的居住环境。该装饰较好处理了原、被告二户居住的环境,原告诉请拆除该空间装饰物没有道理。原告违反燃气使用规定被燃气公司责令整改,与该空间的装饰处理无关。因此,请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第三人广西正鑫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未到庭陈述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黄玉英系西乡塘区秀安路1-3号棕榈湾22号楼4单元0202号房的所有权人,被告张耀胜系西乡塘区秀安路1-3号棕榈湾22号楼4单元0102号房的所有权人。原、被告双方系楼上楼下关系。2008年3月4日,被告向第三人广西正鑫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其房屋小阳台前整个空间的使用权。2008年4月24日,双方签订了《关于房屋空间使用协议书》一份,就双方房屋小阳台外空间搭建使用问题达成协议。约定被告同意原告在其阳台外对面空间上层架空搭建一条作为透光、排气的通道,通道外侧隔断墙可平至该阳台的小墙外边缘,该通道的使用权归原告。通道以外的其他空间,属于被告。双方要维护使用搭建物的现状,都不得扩建和要求对方拆除。同时备注:万一开发商或物业拆除被告搭建的以上通道,此协议就无效。另查明:协议签订后,双方按协议内容对小阳台外空间的使用范围作了区分,并搭建隔断墙将两户分割开来使用至今。经查看现场,该空间为相对封闭的空间,只有原、被告两户能对该空间进行使用,该空间的通风、采光较差。被告对该空间作了装修处理,并将该空间隔断为上下两层进行使用。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原、被告为上下楼邻居关系,双方对于各自房屋小阳台外的空间的使用已通过协议使用至今。对于该空间,被告通过向第三人支付相应的对价取得了相应的使用权,故其有权对该空间的进行合理的使用。而该空间为相对封闭的空间,只有原、被告能够使用。该协议签订后,双反均按协议履行至今,被告对该空间也投资进行了装修,原告也根据该协议对其获得的通道进行装修并获得了一定的使用空间,双方均从协议中获利。根据双方房屋的现状、该空间的通风及采光效果,拆除上述隔断墙并不利于双方对该空间的使用,对于原告房屋的采光、通风作用不大,也不利于被告对该空间的使用,不利于双方各自的生活,也不利于维护和睦的相邻关系。且该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故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相邻权利,要求被告拆除搭建在原告房子外公共空间上的建筑并恢复原样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玉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玉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自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户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20×××28,适用于预交上诉费用5000元以上;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户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01×××17,适用于预交上诉费用5000元以下)。逾期不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郑忠林人民陪审员  刘佩琳人民陪审员  刘设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覃 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八十九条【通风、采光和日照的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第九十条【相邻不动产之间禁止排放、施放污染物】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