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6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经冠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伟润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经冠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伟润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650号原告深圳市经冠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固戍西井路118号A区B栋三楼A。法定代表人黄想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海平,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刘节,系公司的员工。被告深圳市伟润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70号中国电子科技大厦C座6318。法定代表人蔡应生,总经理。上列原告深圳市经冠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伟润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按照合同约定开付增值税发票给原告;2、被告返还原告货款人民币21743.6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当庭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未向原告开具增值税发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伟润峰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经冠电子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38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4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邱碧媛人民陪审员 曾映霞人民陪审员 潘秋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燕文书 记 员 陈丽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