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4民初16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马爱玲与范忠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爱玲,范忠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4民初1687号原告马爱玲,1971年4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焦颖,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忠福,1969年11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原告马爱玲与被告范忠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田丽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爱玲及其委托代理人焦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忠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爱玲诉称,2014年2月21日,范忠福向马爱玲借款21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约定于2014年10月底之前付清。马爱玲多次催要,至今未果。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范忠福给付马爱玲欠款210000元及利息17850元(从2014年11月1日-2016年3月31日,按年利率6%计算);2、案件受理费由范忠福承担。范忠福未答辩。马爱玲为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成立,在开庭审理时出示了以下证据:证据一、2014年2月21日,借条一份,证明范忠福向马爱玲借款210000元的事实,并约定了还款时间。证据二、马爱玲(手机号189XXXX****)与范忠福(手机号189XXXX****)之间的短信记录三页和微信截屏一份,证明范忠福承认向马爱玲借款210000元的事实。范忠福承认未偿还该欠款。微信截屏证明手机号189XXXX****是范忠福的。范忠福未质证。范忠福未提交证据。本院对马爱玲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本院认为马爱玲提供的证据一、证据二,真实、合法、有效,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依法均予以采信。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2月21日,范忠福因办公室交纳租金,向马爱玲借款21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于2014年10月底之前付清。本院认为,范忠福出具的《借条》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虽然借条落款为经手人范忠福,但是该借条未体现借款的具体单位,亦没有单位的公章,结合马爱玲与范忠福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认定该笔借款系范忠福个人借款。因此,范忠福应当按照约定偿还该笔借款。马爱玲要求范忠福给付利息17850元,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马爱玲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范忠福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马爱玲借款210000元;二、被告范忠福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马爱玲上述借款的利息17850元。如果被告范忠福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1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2359元,由被告范忠福负担,此款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马爱玲。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田丽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明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