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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4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刘姗姗与万宝林、赵佳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姗姗,万宝林,赵佳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4执52号申请执行人:刘姗姗,女,198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珲春市。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申请执行人:万宝林,男,197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珲春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被执行人:赵佳楠,女,1984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申请执行人刘姗姗与被执行人万宝林、赵佳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的(2015)珲民二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0000元、申请执行费6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姗姗与被执行人万宝林、赵佳楠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6年5月31日前向本院交纳了执行款5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刘姗姗的委托代理人刘温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珲民二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龙虎审判员  郑智博审判员  姜吉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洪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