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202民初1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仲伟春与陈国新、陈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伟春,陈国新,陈静,郝强,陈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2民初1021号原告:仲伟春。被告:陈国新。被告:陈静。被告:郝强。被告:陈涛。原告仲伟春诉被告陈国新、陈静、郝强、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特申请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仲伟春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仲伟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共计7420元,由原告仲伟春负担。审判员 郭丰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时雯靓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