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3执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任国亮诉刘建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国亮,刘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469号申请执行人任国亮,男,36岁,蒙古族,个体户,住扎旗。被执行人刘建,男,32岁,蒙古族,农民,住扎旗好力保乡。任国亮申请执行刘建合同纠纷一案,扎赉特旗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7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任国亮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刘建已经离家外出多年,家中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内2223执4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的时间不受申请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宝泉审判员 赵锦涛审判员 张天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