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21民初8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郑国印与崔开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国印,崔开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21民初834号原告郑国印,男,1977年3月10日出生。被告崔开增,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国印与被告崔开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将诉争问题自行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国印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国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郑国印负担。审判员 魏 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冬松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