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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21民初8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郑国印与崔开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国印,崔开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21民初834号原告郑国印,男,1977年3月10日出生。被告崔开增,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国印与被告崔开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将诉争问题自行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国印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国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郑国印负担。审判员 魏 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冬松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