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11民初8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胡庆杰与段朝亮、刘彦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庆杰,段朝亮,刘彦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11民初860-1号原告胡庆杰,男,汉族,1971年9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段朝亮,男,汉族,1968年4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被告刘彦辰,女,汉族,1970年12月17日出生,住南省开封市金明区。原告胡庆杰诉被告段朝亮、刘彦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二被告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段朝亮、刘彦辰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韩立新审判员 高登望审判员 屠嘉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 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