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007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覃明亮与董彦、吴翠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明亮,董彦,吴翠美,滁州市九州印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072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覃明亮,男,197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被执行人:董彦,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吴翠美,女,197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被执行人:滁州市九州印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工业新区,组织机构代码79508247-5。法定代表人:董彦,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覃明亮与被执行人董彦、吴翠美、滁州市九州印刷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吴翠美在银行有存款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翠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 余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