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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04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刘国华与湖南有色地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华,湖南有色地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4民初199号原告刘国华,男,汉族,宁乡县人。委托代理人易红,湘潭市岳塘区岳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南有色地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河东大道39A号。法定代表人黄春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华与被告湖南有色地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国华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国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刘国华负担。审 判 员  王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想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