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21民初1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承德县温泉酒家与张忠存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县温泉酒家,张忠存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1124号原告承德县温泉酒家,非法人机构组织。经营者李素环委托代理人崔秉骥被告张忠存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县温泉酒家与被告张忠存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县温泉酒家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县温泉酒家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县温泉酒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德县温泉酒家负担。审判员  罗士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