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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特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卢燕飞、深圳市乐恩特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东海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燕飞,深圳市乐恩特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东海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特61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卢燕飞。委托代理人:白明伟,广东华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妙环,广东华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深圳市乐恩特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淑芳,该公司经理。两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白明伟,广东华程律师事务所律师。两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许妙环,广东华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深圳东海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楚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莉莉,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梅婷,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卢燕飞、深圳市乐恩特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恩特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960号裁决(以下简称1960号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仲裁案件受理时间:2015年9月11日。二、仲裁机构受案号:深仲受字【2015】第2077号。三、仲裁案件适用的仲裁规则: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四、仲裁裁决作出的时间:2016年1月13日。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一)裁决认定事实不正确。(二)深圳东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公司)未经司法程序确认,无权私自处理乐恩特公司财物及保证金,应当予以返还。(三)裁决程序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裁决书上仲裁秘书的名字系打印上去,应该手写。裁定结果本院认为:卢燕飞、乐恩特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的仲裁裁决为国内仲裁裁决,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进行审查。卢燕飞、乐恩特公司认为裁决书上仲裁秘书署名不是手写,违反了法定程序,但《仲裁规则》或仲裁法上并未要求仲裁秘书署名需手写,故其该项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卢燕飞、乐恩特公司另主张裁决认定事实错误、东海公司无权私自处理乐恩特公司财物及保证金的主张属于对仲裁案件实体处理的异议,不属于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卢燕飞、乐恩特公司的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卢燕飞、深圳市乐恩特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960号裁决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卢燕飞、深圳市乐恩特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萍审 判 员 梁  乐  乐代理审判员 周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詹伟文(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