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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民初1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民初1206号原告:成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玉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泱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