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1民初1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民初1206号原告:成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玉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泱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