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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民初3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温州香海食品有限公司与温州拓海食品有限公司、徐上木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香海食品有限公司,温州拓海食品有限公司,徐上木,陈建仁,韩献琴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3210号原告温州香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经济开发区滨江大道338号。法定代表人陈旭弟,董事长。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周、林翔,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拓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经济开发区滨江大道318号。法定代表人陈建仁,总经理。被告徐上木。被告陈建仁。被告韩献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香海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拓海食品有限公司、徐上木、陈建仁、韩献琴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涂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景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