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执字第23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汤正元与唐红妹、邹育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正元,唐红妹,邹育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2374-2号申请执行人汤正元。被执行人唐红妹。被执行人邹育峰。汤正元与唐红妹、邹育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2015)相渭民初字第004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一、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邹育峰、唐红妹应归还原告汤正元借款人民币140000元及利息10000元,合计人民币150000元,于2015年8月底前履行。二、上述款项履行完毕,双方就本案无其他纠葛。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元,由被告邹育峰、唐红妹共同承担。因唐红妹、邹育峰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汤正元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唐红妹、邹育峰支付借款140000元及利息10000元及垫付的受理费等1550元,合计支付人民币151550元。本院依法受理了汤正元的执行申请后,于2015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唐红妹、邹育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及传票,要求其在2015年9月15日前按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期满后,被执行人唐红妹、邹育峰未履行。同时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财产线索表、申请执行须知、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于15日内提供被执行人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邹育峰、唐红妹下落不明,且涉执行案件较多,分别为(2015)相执字第00072号、(2015)相执字第00083号、(2015)相执字第00094号、(2015)相执字第00105号、(2015)相执字第02374号、(2015)相执字第03055号等。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唐红妹、邹育峰位于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澄阳路2999号朗悦湾花园20幢604室房屋一套、位于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骑河村渭南路10号的无证厂房,并经双方代理人同意,参照同一小区近期房屋评估价及邻近区位的厂房市场交易价格,分别确定该房屋起拍价与厂房起拍价为1055935元与3600000元,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将上述房屋及无证厂房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予以公开拍卖,在拍卖中竞买人余绍平分别以人民币1065935元与3650000元竞买成功,现拍卖款已交付至本院。另本院已提取被执行人唐红妹、邹育峰厂房租金共126667元,合计执行到位人民币4842602元,扣除房屋抵押优先受偿金额597859.19元,可分配金额为人民币4244742.81元,按目前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人民币6962880元分配,可分配比例为60.96%(详见分配表)。本案申请执行人汤正元可分得人民币92388.61元。本院又经其他相关金融机构、车管等部门查询,均未查获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反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同意按分配比例参与分配,并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对本案未执结部分人民币138202.66元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执行中,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位于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澄阳路2999号朗悦湾花园20幢604室房屋及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骑河村渭南路10号厂房,按分配比例,本案申请执行人可分得人民币92388.61元,除此之外本院未查获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确认,亦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5)相渭民初字第004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唯华执行员 邹建良执行员 路宽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成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