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6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24
案件名称
严从晓与石琼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从晓,石琼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826民初663号原告:严从晓,自由职业者。委托代理人:刘佩良,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琼瑶,渔政站职工。原告严从晓诉被告石琼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从晓的委托代理人刘佩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琼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严从晓诉称:2014年6月,被告介绍安庆市炬丰劳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300万元,被告为该笔债务提供担保,借款期限2个月。到期后,安庆市炬丰劳务有限公司一直未还款。经原告催讨,2015年3月10日原、被告与安庆市炬丰劳务有限公司结算,安庆市炬丰劳务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92万元,并在三方都同意的情况下,被告承诺这92万元由他个人承担。后原告就找被告催讨,被告陆续偿还了31万元。2015年11月6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由被告向原告出具61万元的借条一份,同时原告将安庆市炬丰劳务有限公司出具借款300万元的借条交给了被告。现原告找被告还款未果。特提起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61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严从晓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应给付原告61万元的事实。石琼瑶辩称:诉称的事实经过属实,我开始是担保人,后严从晓一直催讨,我代安庆市炬丰劳务有限公司偿还了31万元债务并向严从晓出具借条一份。安庆市炬丰劳务有限公司向严从晓出具的借条在我身上,现安庆市炬丰劳务有限公司没钱给我,我也就没钱给他。石琼瑶未提交证据。本院对严从晓提交的证据经审查,认为严从晓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石琼瑶不到庭质证,依法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3日,石琼瑶介绍安庆市炬丰劳务有限公司向严从晓借款300万元,并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了名。债务到期后,安庆市炬丰劳务有限公司及石琼瑶均未还款。2015年3月10日严从晓、石琼瑶及安庆市炬丰劳务有限公司进行结算,在三方都同意的前提下,石琼瑶允诺独自承担尚欠的92万元借款。随后石琼瑶还了31万元。2015年11月6日石琼瑶就尚欠的61万元向严从晓出具借条一份,其内容为:“借条今借到严从晓人民币陆拾壹万元整.¥610000.00石琼瑶2015.11.6”。同时严从晓将安庆市炬丰劳务有限公司出具借款300万元的借条给了石琼瑶。现严从晓催要尚欠借款未果,遂起诉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及时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本案中石琼瑶还了31万元借款后从严从晓手中收回由自已签名担保的安庆市炬丰劳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借条,并以自己名义就所欠款重新出具了一份借条给严从晓,由此在严从晓、石琼瑶之间确立了新的借贷关系,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债务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现严从晓持61万元的借条起诉,表明双方在订立新的借贷关系时完全出于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故对严从晓诉请依法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石琼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严从晓6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00元,减半收取4950,由被告石琼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梅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