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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4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4执133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195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岭北镇。被执行人曾某,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岭北镇。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湘民一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根据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曾某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借款本金19000元及支付自2011年1月21日起至2015年1月21日止的利息4900元,案件受理费420元,执行费用264元,共计24584元。经查明,被执行人曾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曾某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24584元;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曾某在有关单位的收入24584元;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曾某价值24584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陆梦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盛哲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