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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7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闫华伟与罗世荣,罗百明,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华伟,罗世荣,罗百世,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7021号原告闫华伟,男,汉族,1973年11月10日生,户籍地址河南省汝南县。被告罗世荣,男,汉族,1991年3月15日生,户籍地址河南省永州市XX县。被告罗百世,男,汉族,1967年5月9日生,住址深圳市宝安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001号公交大厦主楼第六层,组织机构代码741224183。负责人马昌明,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未于法律规定时限内依法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未依法缴纳诉讼费用,按照法律规定,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洪  英  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东东(兼)书记员 李  嘉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