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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执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刘景刚申请执行[范永贤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景刚,范永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616号申请执行人刘景刚被执行人范永贤刘景刚申请执行[范永贤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靖宇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19日作出的(2004)靖民一初字第5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景刚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范永贤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景刚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范永贤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景刚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朴京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