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8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豪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梁颖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豪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梁颖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8民初15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豪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何国光。委托代理人陈汉原,广东泰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颖妍,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委托代理人阮启忠。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豪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梁颖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经查,本院于2016年4月1日向原告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告知其须在收到《预交受理费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逾期未补缴案件受理费的,本院将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未按通知书要求向本院补缴的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豪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6.25元。审 判 长 吴卫华审 判 员 李 钊代理审判员 刘忆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谭妍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