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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执1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俞银江与余姚市金弘利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银江,余姚市金弘利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1513号申请执行人:俞银江。被执行人:余姚市金弘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代表人:唐黎明,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俞银江与被执行人余姚市金弘利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余劳仲案字[2016第]12号仲裁裁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13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案,其名下的房地产在另案中已拍卖并处置完毕,拍卖款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无余款可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把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281执1513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