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执恢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通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密信用社申请全学哲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密信用社,全学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恢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通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密信用社被执行人全学哲通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密信用社与全学哲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通化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2日作出的(2009)通民二初字第272号,通化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3日作出的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全学哲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通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密信用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全学哲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通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密信用社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全学哲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通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密信用社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光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高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