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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2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张家港亿塑机械有限公司与黄石市顺佳塑料模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亿塑机械有限公司,黄石市顺佳塑料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2民初403号原告张家港亿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锦丰镇三兴雁行村。法定代表人吴忠。被告黄石市顺佳塑料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延安路3号。法定代表人陈春熙。本院在受理原告张家港亿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石市顺佳塑料模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6760元,但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该诉讼费用的通知书后七日内拒不预交该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邵光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