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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4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县支行与张臣、四川忠资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胡玲、苏德红、苏明杰、刘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县支行,张臣,四川忠资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胡玲,苏德红,苏明杰,刘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4执308号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郫县郫筒镇蜀信东路5号。被执行人张臣,男,汉族,生于1977年2月14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四川忠资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老马路2号2幢6单元3楼65号。法定代表人林竹英,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胡玲,女,汉族,生于1974年7月13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苏德红,男,汉族,生于1966年6月24日,住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苏明杰,男,汉族,生于1936年8月15日,住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刘蓉,女,汉族,生于1974年11月25日,,住成都市青羊区。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县支行与张臣、四川忠资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胡玲、苏德红、苏明杰、刘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5)成郫民初字第12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县支行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张臣、四川忠资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胡玲、苏德红、苏明杰、刘蓉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划拨被执行人张臣、四川忠资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胡玲、苏德红、苏明杰、刘蓉在银行的存款或在其它单位的收入227857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财产自查封、扣押之日起三日内被执行人张臣、四川忠资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胡玲、苏德红、苏明杰、刘蓉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或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友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兴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