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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民初27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宋立海与蒋建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姚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立海,蒋建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姚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2726号原告:宋立海。委托代理人:郑志明,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佩文,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建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姚北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镇北路276-1号。代表人:张永海,该支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立海与被告蒋建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姚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立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立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洪 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阮亚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