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3刑更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韦子章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621号罪犯韦子章,男,汉族。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英山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5日作出(2009)柳市刑一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子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洋经济损失人民币10950元。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31日作出(2009)桂刑一复字第3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8月26日交付执行。2011年12月13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12月20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至2032年6月19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英山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对罪犯韦子章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的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英山监狱以罪犯韦子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韦子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获监狱表扬,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劳动能手。2013年8月至2015年12月累计获奖励分106.72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韦子章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韦子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洋经济损失人民币10950元不变(刑期至2030年1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廖 军审判员  谢国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文胜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