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5民初1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冯洪民、么书玲等与王利民、河北畅顺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洪民,么书玲,徐辉,冯某1,冯某2,王利民,河北畅顺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民初1672号原告冯洪民,男,1959年3月12日生,汉族,孙疃供销社职工,住冠县。原告么书玲,女,1957年4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徐辉,女,1982年7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冠县。原告冯某1。法定代理人徐辉,系冯某1之母。原告冯某2。法定代理人徐辉,系冯某2之母。被告王利民,男,1978年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冠县。被告河北畅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馆陶县北环路与永济路交叉口路东88米路南。法定代表人张俊志。原告冯洪民等诉被告王利民、河北畅顺运输有限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利民驾驶的登记车主为河北畅顺运输有限公司的冀D×××××/冀D2J**挂号重型半挂列车,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原告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原告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利民驾驶的登记车主为河北畅顺运输有限公司的冀D×××××/冀D2J**挂号重型半挂列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翟坤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海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