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2民初6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2民初640号原告罗某某,女,汉族,1972年10月6日生。被告谷某某,男,汉族,1970年12月2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保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