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行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嘉峪关李秀甫高新医院有限公司与嘉峪关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土地行政登记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峪关李秀甫高新医院有限公司,嘉峪关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甘09行初1号原告嘉峪关李秀甫高新医院有限公司,地址,嘉峪关市迎宾东路南侧朝阳小区北门。法定代表人李秀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海龙,该公司员工。被告嘉峪关市国土资源局,地址,嘉峪关市和诚东路1511号。法定代表人马先锋,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俊卿,该局执法支队支队长、党组成员。委托代理人朱金兆,甘肃明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嘉峪关李秀甫高新医院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峪关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土地行政登记职责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并于同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被告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嘉峪关李秀甫高新医院有限公司总经理李秀甫及委托代理人李海龙,被告嘉峪关市国土资源局执法支队支队长、党组成员王俊卿及委托代理人朱金兆到庭参加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嘉峪关李秀甫高新医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嘉峪关李秀甫高新医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峪关李秀甫高新医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嘉峪关李秀甫高新医院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晓霞审 判 员 殷奋启人民陪审员 卢艳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翟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