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0民初1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赵兴维、翁光元与敖正敏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兴维,翁光元,敖正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1295号原告赵兴维,女,196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翁光元,男,198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敖正敏,男,194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赵兴维、翁光元与被告敖正敏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赵兴维、翁光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76元,由原告赵兴维、翁光元负担(限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代理审判员 黄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