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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民初1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赵兴维、翁光元与敖正敏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兴维,翁光元,敖正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1295号原告赵兴维,女,196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翁光元,男,198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敖正敏,男,194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赵兴维、翁光元与被告敖正敏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赵兴维、翁光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76元,由原告赵兴维、翁光元负担(限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代理审判员  黄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