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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4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原告邓雪梅、徐永富诉被告李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徐某某,李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4民初598号原告邓某某,女,汉族,住威远县。原告徐某某,男,汉族,住威远县。被告李某,女,汉族,住威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徐某某诉被告李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徐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某某、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陈锡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唯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