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02民初30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秦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3086号原告:秦某,居民。被告:王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审判员 XX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