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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2民初30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秦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3086号原告:秦某,居民。被告:王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审判员  XX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