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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民初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湖南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利强、陈彩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杨利强,陈彩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691号原告湖南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9号华天新城长城大厦4-H。法定代表人孙根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碧辉,湖南弘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利强。被告陈彩叶。原告湖南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利强、陈彩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松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 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