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湖北耀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南京润洲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耀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南京润洲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0008-2号原告(反诉被告)湖北耀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烈山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徐德,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反诉原告)南京润洲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吴边社区神库组110号。法定代表人郑励鲲,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耀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润洲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耀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南京润洲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的申请。被告南京润洲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也于2016年4月7日以上述同样的理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耀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被告南京润洲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北耀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被告南京润洲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分别撤回本案的本诉和反诉诉讼请求。本诉和反诉案件受理费均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耀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被告南京润洲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分别各自负担。审 判 长 张华明人民陪审员 冯光学人民陪审员 郭志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冷友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