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吴执字第20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2047苏州嘉晟达电子有限公司与苏州万源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嘉晟达电子有限公司,苏州万源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执字第2047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嘉晟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东吴南路171号。法定代表人周科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梅雄,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万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湖桥村。法定代表人张洪宣,董事长。苏州嘉晟达电子有限公司与苏州万源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的(2015)吴开商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苏州万源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苏州嘉晟达电子有限公司价款50000元及自2014年4月3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100元,由苏州万源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因苏州万源电器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嘉晟达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万源电器有限公司按生效判决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标的521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苏州万源电器有限公司生产场地系租赁,现已停业。本院在执行苏州市凯顺电器有限公司与苏州万源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车牌为苏E×××××、苏E×××××、苏E×××××、苏E×××××大型汽车四辆,但下落不明,无法处置;除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房产等财产信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进程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查封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吴开商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李跃辉执行员  邹小军执行员  时琼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文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