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2民特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江某与谈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立成,谈荣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22民特26号申请人江立成,退休工人。申请人谈荣树,村民。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受理了江立成、谈荣树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阮荣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江立成、谈荣树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4月9日经郧西县土门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江立成自2009年至今共欠到谈荣树借款用于建房、代垫交养老保险金本息计119100元,该款自2016年4月9日起不再计付利息。二、因无力偿还,江立成自愿将其退休金(折、卡)交于谈荣树领取以抵偿欠款直至还清为止;每年12月31日前双方在一起结算确认当年领取养老金抵扣欠款数额。三、在没有抵清谈荣树欠款前,江立成不得以任何理由将退休金(折、卡)挂失或要回,亦不得将退休金用于抵还第三人债务。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属自愿合法,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江立成、谈荣树2016年4月9日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阮荣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丽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