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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1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纪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1881号原告:纪某,女,198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徐某,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纪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纪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纪某负担。审判员  闫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管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