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7执1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黄建生与钟建明、夏妹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建生,钟建明,夏妹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7执151-2号申请人:黄建生。被执行人:钟建明。被执行人:夏妹莉。依据本院生效的(2014)鄂新洲邾民商初字第00108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300元及执行费用3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偿还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因被执行人钟建明下落不明,除被执行人夏妹莉有工资收入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同意解除冻结。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同意解除冻结,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鄂新洲邾民初字第001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夏妹莉银行存款的冻结。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宗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紫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