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5财保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王新利与杨永正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新利,杨永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5财保255号申请人:王新利,男,汉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杨永正,男,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王新利与被申请人杨永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新利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杨永正在齐河县人民法院(2014)齐执公字第14号执行案件中应得的房款,申请查封价值8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查封被申请人杨永正在齐河县人民法院(2014)齐执公字第14号执行案件中应得的房款,查封价值8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春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冈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