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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执异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与浙江南方竹木制品有限公司、浙江省缙云南方竹木制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浙江南方竹木制品有限公司,浙江省缙云南方竹木制品有限公司,赵子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02执异12号案外人浙江缙达环保纤维有限公司,住丽水市。法定代表人:潘乾许。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住所地:丽水市。法定代表人:王爱中。被执行人浙江南方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法定代表人:赵子群。被执行人浙江省缙云南方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缙云县。法定代表人:赵春雷。被执行人赵子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南方竹木制品有限公司、浙江省缙云南方竹木制品有限公司、赵子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2015)丽莲执民字第170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浙江南方竹木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丽水市水阁工业园区龙庆路358号[房产证号:丽房权莲都区字第01126917、01184448、01126915、01133647、01133648,土地证号:丽(开)国用(2012)第3144、31**号]房产。案外人浙江缙达环保纤维有限公司不服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叶晓晓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毛昕昕、人民陪审员王智勇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申请人浙江缙达环保纤维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浙江缙达环保纤维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申请人浙江缙达环保纤维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叶晓晓审 判 员  毛昕昕人民陪审员  王智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