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02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郑克乾与李伟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克乾,李伟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902民初373号原告郑克乾,男,生于1974年2月18日。被告李伟福,男,其它信息不详。原告郑克乾与被告李伟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克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伟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7月28日,被告以急需购进广告材料为由,向原告借款37500元,被告收款后向原告出具了亲笔书写的借条一张,承诺借款于2015年8月10日偿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付。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并承担涉案诉讼费。被告未提供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75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郑克乾现金叁万柒仟伍佰元整(37500元),借款人:李伟福。该笔借款必须于2015年8月10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索要未果引发诉讼纠纷。以上事实,由被告亲笔书写借条一张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了借据,双方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证据充分。被告未依承诺的期限偿还原告借款,其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审理中,又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其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伟福偿还原告郑克乾借款375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8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康 毅审 判 员 庞春梅代理审判员 赵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永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