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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4民初8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简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简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4民初853号原告李某。被告简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简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吴承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红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