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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民辖终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董飞、荆门市龙亘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赵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飞,荆门市龙亘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赵勇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民辖终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飞。上诉人(原审被告)荆门市龙亘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漳河镇谢花桥村*组*幢。组织机构代码68268148-X。法定代表人杨家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勇。上诉人董飞、荆门市龙亘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不服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6)鄂0802民初11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董飞、荆门市龙亘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上诉称:荆门市龙亘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董飞系本案侵权行为主体,是本案适格被告,且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发生在钟祥市,本案应归钟祥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6)鄂0802民初112-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钟祥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赵勇受董飞安排,在荆门市龙亘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承接的工程中从事焊接工作时受伤,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赵勇选择向被告之一荆门市龙亘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至于荆门市龙亘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是否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并非管辖异议上诉案件审理的范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万玲审判员  徐英审判员  周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