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2882民初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赵宇辛与建始县业州镇佳美服饰广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宇辛,建始县业州镇佳美服饰广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82民初470号原告赵宇辛,农民。委托代理人黄金山(特别授权),恩施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建始县业州镇佳美服饰广场(个体工商户)。注册号:422822600166095,经营场所:建始县业州镇广场夏阳百货副*楼。经营者王辉。委托代理人闵娟(特别授权)。系被告的管理人员。委托代理人樊家友(特别授权),建始县茅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宇辛诉被告建始县业州镇佳美服饰广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宇辛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意见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赵宇辛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宇辛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赵宇辛负担审判员  苏美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锐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