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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民一初字第4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刘燕与茌平县华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孙洪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燕,茌平县华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孙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486-1号原告:刘燕,女,197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告:茌平县华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茌平县菜屯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新明,经理。被告:孙洪涛,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茌平县财政局职工。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2015)茌民一初字第48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茌平县华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福田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号:鲁P×××××)、京驼牌挂车(车牌号:鲁P×××××)、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车牌号:鲁P×××××)予以查封。2016年4月12日,原告(申请人)刘燕以(2015)茌民一初字第48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申请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查封措施。本院认为,原告刘燕提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茌平县华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福田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号:鲁P×××××)、京驼牌挂车(车牌号:鲁P×××××)、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车牌号:鲁P×××××)的查封措施。审 判 长  苏学军人民陪审员  胡士彦人民陪审员  马秀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