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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26民初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毕波音诉王安林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波音,王安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26民初510号原告毕波音,女,1979年11月6日生,彝族,石林彝族自治县人,住石林彝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赵冬梅,云南滇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安林,男,1974年7月18日生,汉族,石林彝族自治县人,住石林彝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波音诉被告王安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毕波音以本案因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引发,为确认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及借款金额,原告毕波音已另案提起诉讼,而本案的审理须以另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申请中止审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关诉讼中止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王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映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